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
(一)意外伤害身故保险
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,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“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”,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。
(二)意外伤害残疾保险
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“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”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,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“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”。如治疗仍未结束的,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,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。
但是如果您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意外,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:
一、投保人、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伤害;
二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和欺诈行为;
三、被保险人犯罪、企图犯罪、拒捕;
四、被保险人殴斗、醉酒、自杀、故意自伤及服用、吸食、注射毒品等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药品;
五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;
六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;
七、被保险人怀孕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腹产)、避孕、绝育手术、治疗不孕症、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,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、分娩不受此限;
八、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、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;
九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十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攀岩运动、探险活动、武术比赛、摔跤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、蹦极等高风险运动;
十一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(AIDS)或感染艾滋病病毒(HIV阳性)期间;
十二、被保险人参与或从事恐怖主义活动、邪教组织活动;
十三、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;
十四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者核污染。
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,按约退还未满期保险费。
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介绍,保险责任请以《大地意外伤害保险条款》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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