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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

  (一)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

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、商业营运的火车、轮船、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,保险人按其与保险人约定的“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,保险责任终止。

  (二)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

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、商业营运的火车、轮船、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,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“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”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,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保险人约定的“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。如治疗仍未结束的,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,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。

但是如果您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况发生的意外,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:

  (一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;

  (二)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、被袭击或被谋杀;

  (三)被保险人妊娠、流产、分娩、疾病、药物过敏、食物中毒,但意外伤害所致的,不在此限;

  (四)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和任何医疗事故;

  (五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服用、涂用、注射药物;

  (六)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;

  (七)战争、军事行动、暴动、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期间;

  (八)被保险人从事非法、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、服刑期间;

  (九)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、毒品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;

  (十)核辐射或污染。

  如因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

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介绍,保险责任请以《大地通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》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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